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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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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39:05
信息简介: 自行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和垃圾产生地不一致的,向垃圾产生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属于委托代征(收)范围内的缴纳义务人,应向代征(收)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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