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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财会[2021]1301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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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33:14
信息简介: 审批改为备案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财政厅备案,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受理条件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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