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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所字[1994]6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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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32:43
信息简介: 对其他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征收所得税时,应就其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比照企业同类固定资产折旧率,扣除折旧,不得一次性扣除资产全值,冲减计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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