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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国税发[1999]125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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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31:52
信息简介: 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预计当年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按国税发[1999]4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抵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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