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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个人所字[1999]21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商业银行派发股份、支付职工购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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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31:50
信息简介: 对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商业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额,应根据国税函[1998]289号第一条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项目由商业银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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