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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国税发[2001]14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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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31:06
信息简介: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未抵完部分,不再结转下年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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