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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函[2001]6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药生产企业销售费用税前列支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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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31:01
信息简介: 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医药生产企业,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销售费用标准,可根据企业上年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情况,在本企业销售收入的15%以内的比例,由你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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