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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长地税个所[2001]147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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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30:43
信息简介: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服务活动,其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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