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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财发[2003]666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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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30:15
信息简介: 对于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工商户,坐落在各市、州政府所在地的市区内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坐落在县城(含县级市,下同)及所属乡镇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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