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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函[2003]7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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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30:10
信息简介: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及我省调整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时间的要求,考虑到纳税人涉及的范围较广,政策调整宣传辅导的任务量较大,组织收人的准备工作较多的实际,现明确:纳税人于2003年9月10日前自行补缴本年应缴未缴、应补未补土地使用税税款的,不课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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