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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发[2003]11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公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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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30:01
信息简介: 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1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委托给代征单位管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也必须于2003年11月15日缴回主管地方税务局。经审核后,在原发票加盖戳记,返还给经批准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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