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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国税发[2003]26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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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9:57
信息简介: 对坐落在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内的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按月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额(以下简称“营销额“)3000元执行;对坐落在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外所属乡镇的个体经营者,比照坐落在县城(含县级市)及其所属乡镇2000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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