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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发[2003]132号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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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9:55
信息简介: 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地方税务局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认定证书、各类审批表、年审合格标志,一律不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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