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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棚改[2005]5号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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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8:19
信息简介: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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