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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发[2005]11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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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8:14
信息简介: 纳税人因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及不可抗拒等因素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到达前20天内或待不可抗拒结束后,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以延长申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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