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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财税[2006]119号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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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8:02
信息简介: 关于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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