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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发[2006]4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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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7:44
信息简介: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委托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评估报告和支付评估费用的正式发票。无评估报告的,按下列办法计算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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