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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发[2006]13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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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7:00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各商业银行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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