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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国税发[2006]32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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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6:56
信息简介: 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由省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分行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统一清算缴纳。地市级分行、支行预征率暂定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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