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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发[2007]1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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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6:51
信息简介: 对从事学历教育学校经县(市)以上教育、价格及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收费,对超过标准部分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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