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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吉国税联字[2007]9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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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8:26:06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申请残疾人就业减免营业税,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内容真实准确的《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核准后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发生变化,应在人员数量及比例变化次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变化后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重新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