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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国税发[2008]1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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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5:51
信息简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分季或者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由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原则上应尽量采取分季预缴方式。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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