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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函[2008]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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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5:51
信息简介: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方式的划分标准仍按吉地税函[2002]80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地印制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时,应在申报表的框外左下角空白处增加一项补充资料,即“企业所得税年初欠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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