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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发[2008]2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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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5:50
信息简介: 根据《通知》要求,2007年度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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