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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发[2008]1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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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5:44
信息简介: 自2008年3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按期纳税的(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除外)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外县(市)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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