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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国税函[2008]16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密企业保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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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5:29
信息简介: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不得要求涉密企业提供国家秘密的“绝密”、“机密”、“秘密”密级文件或合同等复印件,也不得摘抄密级文件或合同等有关内容。因工作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可指派专人(2人以上)到涉密企业查阅密级文件或合同等原件,并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密级文件或合同等有关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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