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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人社发[2022]1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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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8:23:55 |
| 信息简介: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含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困难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困难中小微企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