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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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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8:22:36 |
| 信息简介: |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下限)保底和300%(缴费基数上限)限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自主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