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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函[2009]7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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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1:34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有关规定,县级(含)以上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凡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的,无论补偿费用是否来源于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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