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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发[2009]17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免征创业孵化基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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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1:31
信息简介: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接到通知后,即可持本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办理当年免税手续,以后年度逐年报批,直至三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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