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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函[2013]2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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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19:49
信息简介: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同意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自2013年起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度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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