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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吉人社函字[2013]194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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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8:19:42 |
| 信息简介: | 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体制。中省直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我省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所属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别由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