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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商办流通函[2024]308号 安徽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9部门关于做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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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15:08
信息简介: 个人消费者将本人“皖”籍非营运性质乘用车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转让登记,或将本人非“皖”籍非营运性质乘用车在安徽省完成转让登记,均属于“在安徽省内发生所有权转移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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