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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发改价费函[2024]437号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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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8:15:08 |
| 信息简介: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以及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