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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吉财税[2022]684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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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42:17 |
| 信息简介: | 调整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由原来的每年8月调整为每年的8-10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