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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人社联[2025]22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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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37:16
信息简介: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申领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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