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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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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37:08
信息简介: 对2011年1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物业维修资金名义收取购房人费用。对2011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为购房人代交首期物业维修资金并存入资金专户后,可按代交额度向购房人收取。在未代交前,不得提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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