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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财税[2025]344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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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37:08
信息简介: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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