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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政发[1995]5号 湖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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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33:41
信息简介: 纳税人自宰自食应税牲畜若有部分出售的,应将出售部分的销售金额折算成收购金额(折算公式为:收购金额=销售金额×70%),按收购金额的3%计征屠宰税。纳税人已按定额缴纳的税款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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