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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鄂地税发[1996]13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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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33:07 |
| 信息简介: | 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法规的不征收营业税条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