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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鄂地税函[1997]12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委托开发公司代扣代缴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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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32:49 |
| 信息简介: | 为了便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税发[1994]2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可由购房单位按适用税率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机关也可委托开发公司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