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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地税函[1998]5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宜昌市市场出租收取款项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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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31:59
信息简介: 对兴办单位在收取租金之外,以给予入市经营资格,而对经营者收取的一定数额的款项,除有凭证证明在经营期或经营期满退还给经营者的数额,不计征房产税外,其余部分,均属房屋租金的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一次性全额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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