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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国税发[1999]134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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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31:26
信息简介: 饲料经营单位经营的饲料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须持饲料生产企业出具的普通发票(映影件)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上报县(市)国家税务局,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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