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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鄂地税发[2000]15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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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30:38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1999年国有企业职工年均工资约为7400元的实际,确定2000年度我省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2200元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