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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鄂地税发[2000]18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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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30:32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国税函[2000]414号)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请各地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