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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二[2000]24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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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9:42
信息简介: 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上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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