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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地税一[2000]8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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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29:40 |
| 信息简介: | 对电信部门采取折让方式销售有价电话卡,如果营业额和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让方式后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让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折让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