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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地税函[2001]129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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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9:39
信息简介: 对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理由是国债收入是税法规定不征税的收入;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2000年9月1日以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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