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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国税所[2000]21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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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29:38 |
| 信息简介: | 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所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