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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二[2000]26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房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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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9:35
信息简介: 从1998年1月1日起至今年10月份累计所发放的住房津贴,除以所属月份数,加今年10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今年10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住房津贴,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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